
公告日期:2019-09-03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0903 证券简称:复展科技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洪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新慧、英洁、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3 月
更名,更名前公司名称为上海复华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晓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其栋、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系上海市城北路1585弄11号厂房(下称涉讼房产)的原产权人、涉讼房产的出售方;被告系涉讼房产的现产权人、涉讼房产的买受方。
2018年7月25日,原、被告签署了编号为3431854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上登记备案手续。该合同约定:原告将涉讼房产出让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9840万元购房款。
公告编号:2019-022
签约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万元,并承诺剩余购房款将于过户后一并支付。
2018 年7月25日,原、被告在上海市嘉定区房产交易中心申办了涉讼产权的过户手续。申办的同时,原告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了印花税49280元,并缴纳了本次交易出售方应缴纳的增值税338万元,另有应缴纳的1750万土地增值税,原告向税务部门申请了延后缴纳。
2018年8月2日,被告取得了权利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 万元。
此后,被告始终未支付尚欠之4840万房款。原告就房款支付事宜屡次向被告催偿,但均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获得了权利却拒不履行义务,系严重的违约失信行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收到严重的损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诉,请法院明察事实、依法裁判。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中未支付部分4840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4840万元自房产交易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执行时的利息。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30 日作
出的(2019)沪 0114 民初 290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
付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款 4380 万元;
2、被告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380 万元基
数自 2018 年 8 月 18 日起、以 4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至本判
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19-022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 0114 民初 290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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