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7
公告编号:2019-017
证券代码:830903 证券简称:复展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复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洪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复煊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是生意上的交易伙伴,双方于2016年下半年就路灯产品及配件的采购交易达成了初步意向,原告通过第三方上海形上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被告意向金人民币300万元,该笔意向金于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转为货款。2017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
公告编号:2019-017
合同》(编号:FZ-FX-20170301001)和《路灯订单》(编号:DD20170301001),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由被告生产的路灯产品及配件。《购销合同》6.1(1)约定:因卖方原因全部或部分取消合同,卖方须按照取消部分金额的50%赔偿买方并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买方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律责任。《购销合同》第6.2约定:因卖方由于非不可抗力或者非买方原因不能按时将合同设备交货时,超过两个月,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违约金按6.1(1)条款执行。《路灯订单》约定了原告采购被告的设备规格、数量及价格,采购设备总价为40,676,000元,供货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货物每月按照总订单20%准备,实际以买方工程进度为准,但不能低于预定交货数量。
原告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包括前期意向金在内共计支付被告货款人民币40,279,536.04元。被告根据约定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交付了:LED支架4021个,LED配件720个,路灯F75型号1150个,路灯R5560型号1500个,路灯R5608型号2407个,路灯R5613型号770个,路灯R5608型号1300个。被告交付货物总价值人民币23,977,359元。截止2018年7月30日,被告未依约按时交付F75路灯850组、R5560路灯1700组,R5613路灯593组,R5613路灯230组,R5608路灯1700组。此后,原告多次发函催要货物,但被告仍未履行剩余货物的交付义务,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根据《购销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货超过2个月,原告有权终止该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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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为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编号:FZ-FX-20170301001)和《路灯订单》(编号:DD20170301001)于2018年10月1日终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6,302,177.04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8,151,088.52元;
4、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紧张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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