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0911 证券简称:标榜新材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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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的关联交易,若为首次发生且公司与关联方订立的书面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因为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公司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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