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2-26
公告编号:2016-054
证券代码:830912 证券简称:科汇电自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前收到《关于对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6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监管的事项
2014年8月至2016年11月,公司与控股股东山东科汇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汇投资)、实际控制人徐丙垠、科汇投资全资子公司淄博飞雁先行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参股公司山东元星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关联资金往来,累计借方发生额23,872.37万元,贷方发生额23,843.41万元。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未依法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亦未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予以披露。此外,公司未能保持与控股股东科汇投资之间的独立性,存在为科汇投资代垫工资、代垫电费等费用的情形。
二、监管措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公告编号:2016-054
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强化公众公司意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持财务的独立性,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公司接受山东监管局的监管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公司董事学习相应的资本市场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了解,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不断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以督促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各尽其职,勤勉、忠诚的履行义务,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函的要求,加强与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加强与主办券商的沟通,通过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的运行;通过律师事务所的辅导,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合规;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审计为契机,完善公司财务制度,确保财务规范。
公告编号:2016-054
(五)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函的要求,发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在执行公司内控制度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公司将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切实发挥其在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中的作用。
特此公告。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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