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0917 证券简称:网波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分)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下同)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法定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相关担保事项由财务部作为担保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同时负责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合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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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 定,及时办理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的手续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担保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互惠、发展、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任何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由公司管理或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除此之外,公司原则上禁止为系统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发生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担保合同签订程序
第十条当发生担保业务时,首先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资质信誉状况,报财务负责人,同时报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审核,然后提供调查报告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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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同时按担保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的条款应完整、合法。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及时完整提供相应的主债务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由财务部设专人主办。由财务部及法律顾问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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