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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网波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0917 证券简称:网波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网波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保障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
本公司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报告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六)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与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与持股变动
情况;

(八)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进行的评估;

(九)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

(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报告期末的股本结构、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六)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与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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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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