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0926 证券简称:迪浩股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东迪浩耐磨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项规定。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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