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0927 证券简称:兆久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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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批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及【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除上述事项以外,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未经授权的事项董事会不得行使。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规则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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