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0927 证券简称:兆久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五)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如有);
(六)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如有):
(七)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项监管要求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
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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