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30 证券简称:天行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其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条款与法律法规若有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一节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
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议并决定股东会有权审议的对外担保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审议并决定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范围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且 50%以下(不含);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20%以上且 50%以下(不含),且 300 万以上且不超过 1,500 万;
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根据本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交易未达到本条上述规定的金额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实 施。
上述指标涉及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交易额度虽符合上述标准,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事情重大,需由股东会审议时,可以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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