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30933 证券简称:纳晶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等运作程序,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但有《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的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或由公司直接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
外。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依照《公司章程》第一
百〇三条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依照《公司章程》第一
百〇四条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发生前款所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职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离任后仍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直至该等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或者《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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