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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47:44 股吧网页版
可恩口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 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决策的权限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财务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被担保人的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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