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945 证券简称:麟龙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被担保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
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为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与公司有产权关系的企业;
2.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企业。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为持股比例高于 34%(含等于)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其享有的净资产。公司为持股比例 34%以下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须按出资比例确定,且累计担保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额。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对申请担保人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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