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资料,正在积极准备应诉资料。开庭时间暂未确定。目前,公司已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王新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怀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备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牛怀清去世,目前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刘涛。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新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西藏自治区新能源研究示范中心
法定代表人:其米次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泰丰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民事诉讼状,原告与大盛微电在2015年1月15日签订了涉案项目的《合作协议》,因大盛微电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履行义务,给原告做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大盛微电因违反《合作协议》属完全的过错方,被告大盛微电无权依据《合作协议》享有利润,按照《合作协议》的合同金额4519 万元计算利润及原告垫付款项应由被告大盛微电向原告支付,根据《合作
协议》原告计算如下:720.33 万元+320 万元+85.47 万元+50 万元+2.4 万元+1.8
万元+208 万元+208 万元-73.466581 万元+16 万元+51.84 万元+2.7 万元-50.9922
万元+78 万元=1,620.0812 万元。其中的 78 万元是因为大盛微电提供到涉案项目中的设备不满足西藏电力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大盛微电也拒不修复和整改,原告重新采购设备及材料修复因大盛微电的设备缺陷共计支出费用为:78万元整。其中电力电缆、电力变压器、平高电气户外设备、箱变的低压断路器和箱变的电力电缆是原告以大盛微电名义采购,应计算为原告在涉案项目的投资款项,根据原告与昌龙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昌龙公司收到涉案款项后应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昌龙公司故意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单方支付给大盛微电,造成超付大盛微电 800 多万元的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昌龙公司应就大盛微电欠付原告的 1620.0812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大盛微电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据实结算。
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昌龙公司向原告支付 179.113485 万元,并以 179.113485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0 月 31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货款利率五年期
4.9%的 4 倍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3.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大盛微电向原告支付 1620.0812 万元及利息(利息以
1620.0812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1 月 4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货款利
率五年期4.9%的4倍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并依法判决昌龙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及本案相关的其他费用由大盛微电和昌龙公司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公司已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的申请,驳回被申请起诉或者将本案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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