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豫 1002 民初 9816 号。公司提请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年 12 月 10
日,收到(2025)豫 10 民终 3265 号传票,定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 16:00 开庭审
理案件。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吴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员工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7
法定代表人:刘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2013 年 10 月 1 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业务员工作,
入职后,原告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工作。2019 年 1 月起,公司再没有发过工资,2020 年 4 月起,公司没有给原告缴纳过社保,且在工作期间,原告通过自身努力帮公司签约了 21 个合同,公司在依据公司营销管理办法给了原告一部
分提成后,还有大部分提成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2025 年 4 月 10 日,因为被告
长期拖欠工资、业务提成及社保,原告无奈,通过微信向公司现任董事长提出被迫离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决确定原告与被告在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
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25年4月工资300,000元(4,000*75);
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48,000 元(4,000*12)(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
四、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业务提成 2,463,493.45 元;
五、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一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和生活费
45903.03 元、经济补偿金 14400 元、销售提成款 695303.47 元;
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57
(一)其他进展
依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 1002 民初 9816
号,判决如下:
一、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原告吴奎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奎
工资和生活费 104343.03 元、经济补偿金 25200 元、销售提成款 1921555.55 元。
公司已经提请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年 12 月 10 日,收到(2025)
豫 10 民终 3265 号传票,定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 16:00 开庭审理案件。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公司已经准备上诉资料,积极应对本次诉讼。本公告事项尚未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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