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2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案号(2023)苏 0505 诉前调书 56 号民事调
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香格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宝中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晓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香格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建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潘晓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永泰电器(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香格里商业公司签订编号为苏鑫庄高借字
【2023】第 001 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 2023 年 1 月 19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止,由原告向被告香格里商业公司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贷款,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利率以借款凭证为准,合同项下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 50%的利息。因借款人有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宝中机电公司、香格里物业公司、周建锋、潘晓洁签订编号为苏鑫庄高借字【2023】第 001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追加被告永泰电器公司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五被告为被告香格里商业公司基于编号为苏鑫庄高借字【2023】第 001 号《最高额借款合同》与原告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限定为1000 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原告与被告香格里商业公司签订编号为苏鑫庄高借字【2023】第 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香格里商业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苏州市陆步桥街 199号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9)苏州市不动产权第 8011167 号】为编号为苏鑫庄高借字【2023】第 001 号《最高额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 1000 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并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办理了不
动产抵押登记【登记证号:苏(2023)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8002982 号】。2023 年 3月 6 日,原告根据被告香格里商业公司的申请发放了贷款 300 万元,年利率为
16%,借款期限自 2023 年 3 月 6 日至 2024 年 3 月 6 日。因被告香格里商业公司
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书面通知被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
期,并要求各被告立即归还上述 300 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然,被告收到通知后仍未还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香格里商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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