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0-25
证券代码:830959 证券简称:ST 爱珂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3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2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胡金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伯杰、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劲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下半年开始从原告宁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限公司处采购电子元器件,采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方式,原告先后共向被告开具 4 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总金额 149,976.92 元,后经过被告前后共 5 次付款,被告尚有 78,731.28 元货款没有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没有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
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总计 78,731.28 元,并支付以 78,731.28 元为
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至全部履行完
毕之日止的利息。
2、诉讼依据:
(1) 付款明细账单、发票
(2) 原告与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施杰军的微信聊天记录
(3) 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五)案件进展情况:
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出具案号((2019)浙 0212 民初 2028 号)民事调
解书,调解结果如下:
一、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
限公司货款 78,731.28 元,上述款项由被告自 2019 年 4 月起于每月底前
支付 10,000 元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若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付款违约,则未到期债务视为立即全部到期,原告宁
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履行债务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同时应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债务部分20%
的违约金;上述款项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宁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限公
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邱隘支行;账号:53060122000216384);
二、案件受理费 1,768 元,减半收取计 884 元,由被告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4 月至 2019 年 7 月,公司已履行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偿付每月
10,000.00 元的货款义务,共计偿还 40,000.00 元。
2019 年 8 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问题,暂时中断偿付货款义务,
故宁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限公司向宁波市勤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收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9 月 27 日
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19)浙 0212 执 7815 号,判决结果如下: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宁波市铄锌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 0212 民初2028 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铄锌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
强制执行,本院于 2019 年 09 月 27 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 46,477.54 元及利息;
(2) 负担申请执行费 597 元;
二、逾期不履行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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