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4
证券代码:830959 证券简称:ST 爱珂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引调案件告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余小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覃涛、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傅劲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电子元器
件买卖合同关系。2017 年 2 月到 4 月间,被告采购主管贾晓燕、吴梅华向原告
订购插件三极管、MOS 管,采购总金额 95,210.00 元。
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依照约定将货物发至被告仓库,被告工作人员予以签字签收。签收后,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应付货款,原告开具发票给被告。
然而被告收到发票后却一直不予履行,原告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望判如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72,210.00 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 72,21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率自起诉之日起到全部款项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8 日,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9
年 5 月 23 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浙 0291 民特 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截至 2019 年 5 月 6 日,申请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
请人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72,210.00 元,申请人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申请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分期还款的方式支付该货款,利息和违约金申请人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放弃;
二、分期还款方式:申请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5 月
底开始至 2019 年 11 月底,每月向申请人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10,000.00 元货款,共偿还货款 70,000.00 元,剩余 2,210.00 元申请人宁波爱珂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12 月底还清;
三、申请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支付完货款后,申请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有支付申请人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任何款项之义务,申请人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双方就本案一切无涉;
四、申请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付款超过
一期的,申请人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申请人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未支付之全部货款。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公司已履行民事裁定书的约定偿付每月10,000.00元的货款义务,共计已偿还货款 30,000.00 元,剩余未偿付货款 42,210.00 元。
2019 年 8 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问题,暂时中断偿付货款义务,
故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如下: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深圳市勤胜达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9)浙 0291 民特 4 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行,本院于 2019 年 10 月 09 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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