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1
证券代码:830959 证券简称:ST 爱珂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8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7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海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丽、杨瑞敏律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施杰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程雪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 15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04000)浙商银
小循借字(2015)第 00781 号《循环借款合同》,原告在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期间向被告一提供借款额度为人民币 410 万元的可循环借款,
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借贷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单笔借款的
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2015 年 10 月 12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
了一份编号为(332102)浙商银高抵字(2015)第 00042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被告一以其名下位于宁波聚贤路 587 弄 15 号 3#楼 1-1,G-1 的房地产、位于宁
波聚贤路 587 弄 15 号地下室-1-193、-1-279、-1-280 及-1-281 的房地产自愿为被
告一自 2015 年 10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项业
务,实际形成的各类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 611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 年 12 月 4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00000)浙商银小
合字(2017)第 08186 号《借款合同》,原告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期间向被告一提供借款额度为 140 万元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
每月 20 日。2015 年 12 月 3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32102)浙
商银高抵字(2015)第 00059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三以其名下位于宁波
市江东区朝晖路 416 弄 99 号 5 幢 603,阁楼的房地产自愿为被告一自 2015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 日止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实际形成的各类
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 200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 年 6 月 23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32102)浙商银高质
字(2016)第 00001 号《最高额质押合同》,被告二以其名下所有的 1800000 股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愿为被告一至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 6 月 23 日在原告处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实际形成的各类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316.8 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另外,2015 年 10 月 15 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332102)浙商银高保字(2015)第 0002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 年 12月 4 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332102)浙商银高保字(2015)
第 0003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 年 6 月 24 日,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
订了一份编号为(332102)浙商银高保字(2016)第 00008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告二及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 年 10 月 15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41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年利率为 6.5%。
2017 年 12 月 4 日,原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