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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5 19:48:32 股吧网页版
艾录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5


证券代码:830970 证券简称:艾录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人员;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正则,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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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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