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5
证券代码:830970 证券简称:艾录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上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到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保证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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