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录股份”)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出席方式,并告知了会议登记方式和联系方式等事项。2020 年 6月 8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并于次日发布《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的更正公告》及《关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更正后)》,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延期至 2020 年 6 月 18 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原定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公告日期早于原定召开日前两个交易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议案二十三项。议案具体内容已
在 2020 年 5 月 25 日发布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0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在艾录股份会议室召
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符合会议通知及延期公告的内容。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9 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1,135,4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共 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255,4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2%;网络投票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共4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见证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二十三项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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