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71 证券简称:科特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
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和《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 3 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 4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
满的;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5 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选举连续两次均未超过全体
董事半数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董事长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条件。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 6 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1)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向公司上届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2)由公司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交由股东会表决;
(3)代表职工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7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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