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9 18:43:20 股吧网页版
先临三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30978 证券简称:先临三维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2)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3)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4)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3)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2)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3)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4)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