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78 证券简称:先临三维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相应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证券发行上市文件中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3、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证券发行文件中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任何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在发行人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并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4、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企业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3、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证券发行文件中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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