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临三维”、“发行人”、“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对问询函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引用
楷体(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订和补充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一、基本情况 ...... 3
问题 1.控制权的稳定性...... 3
二、业务与技术 ...... 19
问题 2.公司市场地位及创新特征...... 19
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43
问题 3.业务剥离情况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43
问题 4.境外子公司合规性及经营情况...... 66
四、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92
问题 5.境外经销收入真实性...... 92
问题 6.3D 扫描仪软硬件收入确认合规性 ...... 157
问题 7.委外加工真实性及稳定性...... 174
问题 8.研发费用及销售费用核算准确性...... 210
问题 9.其他财务问题...... 239
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292
问题 10.募投项目必要性、合理性...... 292
问题 11.其他问题...... 314
一、基本情况
问题 1.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诚、李涛、黄贤清、赵晓波、江腾飞签有《一致行动协议》并控制公司 24.9977%的股份。(2)李诚通过永盛控股持有公司 12.26%的股份,永盛控股的股东为李诚及其四个子女、一个亲属(李文华)。(3)为保持控股权稳定并开展股权激励,李涛、黄贤清和赵晓波分别向李诚借款 3,850
万元、1,900 万元和 1,420 万元,目前三人对李诚未清偿的借款总额为 7,170 万元。(4)
部分机构股东之间具有一致行动关系,比如江苏疌泉与无锡国寿(合计持股 7.25%)、厦门雅恒与太嘉杉(合计持股 7.65%)、厦门源峰与天津源峰(合计持股 5.45%)。
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公司任职或持股情况、股份限售安排及合规性。(2)说明实际控制人之间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或控制权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定或情形。(3)结合公司章程、一致行动协议安排、日常经营管理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等,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准确。(4)结合前述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发行前后持股变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控制能力,说明公司控制权能否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发行后持股比例较低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5)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列表说明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公司任职或持股情况、股份限售安排及合规性
(一)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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