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三新路 118 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 幢办公楼 12 楼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公司实际控制人) ......11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更新 ......4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5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6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5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1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6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2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4
第二部分 结论 ......6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6H0502 号
致: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223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TCLG2025H246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6H0360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5 年年度财务报告,
本所律师对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
期”)或 2025 年 7 月 1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
项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末”指 2025 年 12 月 31 日。除非单独说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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