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三新路 118 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 幢办公楼 12 楼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6H0360 号
致: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223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TCLG2025H246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TCYJS2025H2233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TCLG2025H246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先
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报告期”为2023年、2024年、2025年,“报告期末”为2025年12月31日。
《审核问询函》回复
问题 1.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诚、李涛、黄贤清、赵晓波、江腾飞签有《一致行动协议》并控制公司24.9977%的股份。(2)李诚通过永盛控股持有公司12.26%的股份,永盛控股的股东为李诚及其四个子女、一个亲属(李文华)。(3)为保持控股权稳定并开展股权激励,李涛、黄贤清和赵晓波分别向李诚借款3,850万元、1,900万元和1,420万元,目前三人对李诚未清偿的借款总额为7,170万元。(4)部分机构股东之间具有一致行动关系,比如江苏疌泉与无锡国寿(合计持股7.25%)、厦门雅恒与太嘉杉(合计持股7.65%)、厦门源峰与天津源峰(合计持股5.45%)。
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公司任职或持股情况、股份限售安排及合规性。(2)说明实际控制人之间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或控制权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定或情形。(3)结合公司章程、一致行动协议安排、日常经营管理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等,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是否准确。(4)结合前述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发行前后持股变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控制能力,说明公司控制权能否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发行后持股比例较低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5)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列表说明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公司任职或持股情况、股份限售安排及合规性。
(一)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