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5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四平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四平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平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江勤、张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四平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四平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示《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预先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5日上午10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青路165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程望罗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应出席股东16名,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数为396.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62.2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八项议案,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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