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30988 证券简称:兴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公告
股权激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8 日,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拟回购注销 85,000 股。
二、 定向回购类型及依据
定向回购类型: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定向回购依据:
1、离职人员回购依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 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湖北兴和
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自愿辞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到期不续签或被辞退,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扣除因权益分派导致股本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减去分红款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所在的子公司如不再纳入合并报表,则视同为激励对象自愿辞职处理。”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祝林)因主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
2、退休人员回购依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 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湖北兴和
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已获授权益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退休年度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其余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若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鉴于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秦淑英)因退休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35,000 股。
综上,公司本次总计回购注销 85,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 回购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之“第十一章 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程序”之“五、 回购注销程序”规定:(三)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因权益分派导致股本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减去分红款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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