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30988 证券简称:兴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明确具
体,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公告编号:2025-057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重组、收购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产权瑕疵等各类事项而作出相应的承诺,应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因前款所述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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