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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8:52:41 股吧网页版
兴和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88 证券简称:兴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证券
部核准,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
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证券部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实施审批程序以及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
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3)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根据担保金额,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
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应要求申请担保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1)申请担保对象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对象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担保对象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如有);

(7)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8)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对象提供
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对象的情况,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产权不明或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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