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0-25 15:39:07 股吧网页版
壹玖壹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0-25

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
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除公司章程或本
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单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15%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
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对于在公司审议通过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预计担保议案后新增的控股子公司,可以与其他控股子公司共享预计担保额度。

第八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在预计担保期间和预计
担保额度内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时,按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十条 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 个
工作日向财务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中心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中心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四条 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