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0994 证券简称:金友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承销保荐
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1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宝应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宝应县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5)苏 1023 民初
5544 号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定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在宝应县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宝应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2
法定代表人:潘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金友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潘晨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7 月 6 日,江苏宝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原告一签订《土地出让
及厂房收购合同》,约定被告一受让购买坐落在宝应经济开发区柳河路北,东 阳路以东,233 省道以西土地、厂房、办公楼及附属用房,该土地、厂房、办 公楼及附属用房由被告二实际占用并使用,产权登记在本案原告名下。后因《土 地出让及厂房收购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开发区、本案原告作为原告,以本 案两被告为该案被告,向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经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后
依法作出(2023)苏 1023 民初 47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土地出让及厂房
收购合同》于 2023 年 8 月 19 日解除;本案被告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九十日内将案涉土地、厂房、办公楼及附属用房返还给本案原告。该案两被告 (也即本案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扬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24)苏 10 民终 32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上述判决,本案两被告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将案涉土地、
厂房、办公楼及附属用房交还给本案原告。
就两被告占用案涉土地、厂房、办公楼及附属用房等期间的占用费虽经原、 被告双方多次磋商但无果。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土地、厂房、办公楼及附属用房占用费 36463283.86 元;
2、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2
(一)诉讼裁判情况
尚未开庭。
(二)其他进展
提起反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 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已进行反诉;公司将积极应对,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宝应县人民法院传票》(2025)苏 1023 民初 5544 号、《宝应县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金友智能电气有限公 司民事起诉状》
上海金友金弘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