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1002 证券简称:飞鱼星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成都飞鱼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飞鱼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成都飞鱼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审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借款审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
授权、实事求是、合理分工的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发生出售、购买资产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至10%之间(均
含本数),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至30%(均含本数)之间的购买、出售资产。
(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下且不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下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五)在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限度内,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银行贷款,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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