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004 证券简称:宝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4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后生效。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 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宝泰特种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当年度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前款“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拟建项目、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当年度合并报表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在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中期分红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中期报告中披露分红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及资金来源。
(四)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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