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004 证券简称:宝泰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 2025 年 8 月 24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需提请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后生效。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 号——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宝泰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利害关系人回避审议表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
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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