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7
关于对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维电瓷),住
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科技工业园电瓷工业城。
胡文华,男, 1972 年 10 月出生, 公司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李玉芳,女,1976 年 3 月出生,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华维电瓷有以下违规事实:
华维电瓷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胡文华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质押公司股份 1,790 万股(质押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9%)。包括此次质押在内, 胡文华累计质押所持华维电瓷的
股份 2,39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72%)。如质押股份被行权
- 2 -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你公司未在合理
期限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于 2020 年 1 月 9 月补充披露了
上述股权质押事项。
胡文华持有的公司股份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被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2,663 万股(冻结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7%) ,如冻结股份被行权,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更。你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于 2020 年 1 月 9 月补充披露了上述股权质押事项。
胡文华、实际控制人蒋秀蓉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 2019 年 11 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补充披露。
华维电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
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胡文华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玉芳未及时对
公司股权冻结事项进行查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
- 3 -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
答(五) ——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 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
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维电瓷、 胡文华、 李玉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
公司治理,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特此告诫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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