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6-25 15:47:02 股吧网页版
华维电瓷:关于挂牌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移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6-25



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移除失信被执

行人信息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鲁1302民初628号

立案时间:2018年10月10日

案号:(2018)鲁1302执59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赣0323民初574号

案号:(2018)赣0323民初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赣0323民初932号

立案时间:2019年5月5日

案号:(2019)赣0323民初3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应

执行法院: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赣0323民初936号

立案时间:2019年5月5日

案号:(2019)赣0323民初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分别是:

(一):

一、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413032.74元,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2月5日前偿付813032.74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付80万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偿付77万元,余款3万元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二、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均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即被告继续购买原告生产的Q210型铁帽7000个(单价为:23元/个)、M134R18QD型的铁帽21000个(单价为:10.8元/个),货款共计387800元,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上述387800元货款付清,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按被告支付货款的进度安排发货,于收到每笔货款后3日内安排发货。如在2018年7月30日前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将该387800元的货款付清,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3878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第一项如期付款,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欠款利息;如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的约定付款,原告临沂市金昊线路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2383032.74元减去本协议形成后被告实际偿付的部分、后续货款387800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按实际未付的欠款数额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一并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29207元减半收取14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

一、被告江西省恒磁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