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24
证券代码:831007 证券简称:汉咏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证券
无锡汉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汉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无锡汉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公
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的回复进行审查。公司如须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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