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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15:38:06 股吧网页版
合锐赛尔: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31009 证券简称:合锐赛尔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本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第八章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单个借款项目借款(含授信)金额超过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借款(含授信)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十四)授权董事会行使本条以外的股东会的职权;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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