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013 证券简称:兴艺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修订,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公司置备保存,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平台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年度报告通常于 4 月 30 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通常于 8 月 31 日前披
露。公司自愿披露季报的,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但公司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
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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