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014 证券简称:海联捷讯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0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海联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程序;
(十七)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贷款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票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期间,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