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019 证券简称:博硕光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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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因公司章程修改拟对应修订公司各项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回报股东的观念,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范围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主体亦称可分配公司价值。依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总价值中只有利润部分可以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第五条 可分配的利润指弥补亏损后的利润,包括当期利润和年初未分配利润和其他转入的金额。
第六条 股东出资(包括注册资本和具有实缴资本性质的资本公积金)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
第七条 接受赠与、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能发放现金股利,可用于发放股票股利。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项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实际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第四章 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按照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应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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