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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33:38 股吧网页版
华雁智科: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1021 证券简称:华雁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有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1)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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