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1026 证券简称:熙浪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杭州熙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熙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 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杭州熙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股东会审议程序。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一)至(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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