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兴致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兴致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兴致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兴致体育”)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事宜,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兴致体育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兴致体育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
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定向发行项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四、 请挂牌公司完整披露其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并说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营业务、主要关联企业与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相
关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一) 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根据兴致体育的《公司章程》和截至 2020 年 5 月 6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兴致体育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股权结构图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珠海和谐安朗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 177,050,000 74.3127
(以下简称“和谐安朗”)
北京和谐创新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52,500,000 22.0357
(以下简称“和谐创新”)
西藏艾奇鸿源油气技术咨询
有限公司 8,700,000 3.6516
(以下简称“西藏艾奇”)
合计 238,250,000 100.0000
根据兴致体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兴致体育的控股股东为和谐安朗,兴致体
育无实际控制人。兴致体育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根据和谐安朗的合伙协议、和谐安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朗越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朗越”)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和谐安朗和西藏朗越
的股权结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和谐安朗的股权结构如下:
牛奎光 林栋梁 杨飞 王静波
25.5% 25% 25% 24.5%
喆颢资产管理(上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招祥股权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 西藏朗越创业投资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