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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0 18:07:24 股吧网页版
朗星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0


证券代码:831033 证券简称:朗星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厦门市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该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市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由股东会审议。

(二)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三)于上述标准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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