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证券代码:831033 证券简称:朗星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厦门市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该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市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朗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权资
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 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 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
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 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
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
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 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 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六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须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合作
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
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文件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二章 坏账核销程序
第六条 公司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公司业务部门等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过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财务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核销坏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1000万元(含本数)以内且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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