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1034 证券简称:红光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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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
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红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
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症。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述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
合法的情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权限等。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未经股东会事前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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